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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对方不赔钱怎么办,武汉交通肇事律师讲强制执行

2026-11-03
根据您提供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内容,该规定主要规范了执行程序中的“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核心要点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1. 已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 已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3.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 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 对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依法查找,对妨害执行的行为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启动刑事责任追究。 **二、“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的具体要求** 包括发出报告财产令、核查财产情况,并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行为依法采取罚款等强制措施。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的具体要求** 包括核查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必要时进行实地调查、搜查、审计调查或公告悬赏,并将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四、“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情形** 包括财产经拍卖、变卖未成交且申请执行人不接受抵债或无法交付抵债,以及查封的车辆、船舶等未实际扣押。 **五、程序要求** - 终结本次执行前须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法律后果等,并听取其意见; - 终结本次执行须制作裁定书,载明债权情况、执行经过、财产情况、已实现债权、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及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 - 裁定书送达后可作结案处理,并应依法在互联网公开。 **六、终结后的后续措施** - 被执行人仍须继续履行义务; - 申请执行人发现新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 终结后的五年内,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财产,符合条件即恢复执行; - 终结信息须录入最高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案件信息库并统一公布。 如需针对具体条款或执行实务的进一步解释,请告知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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